濮环罚决字〔2019〕第37号濮阳市华龙区源华英轿车维修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 37 号
濮阳市华龙区源华英轿车维修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3KQLJ6M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油田总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阳军成
2019年6月24日9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存在机油渗漏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由于你单位对洒落的废机油进行了立即收集,整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并加强危废收集、贮存等方面的管理;同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相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2、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 259802708653
备 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