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40号濮阳县鑫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 40 号
濮阳县鑫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41599496A
地址:濮阳县鲁河镇后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安常印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23日对 你单位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9年5月17日存在洗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场地有淤泥未清理、地面垃圾未清扫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等次,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产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对场地淤泥及地面垃圾进行清理、清扫,对自动冲洗车设备进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2、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号:2598 0270 8653
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