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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39号濮阳县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 39

 

濮阳县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805376841

地址:濮阳县子岸乡岳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薛新喜

 

 2019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应急池内存有生产废水,经核实该公司环评,该公司事故贮存池平时可做为废水的储存调节池,出现事故时,作为事故应急池,但废水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醋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2、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 259802708653

   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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