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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42号濮阳市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42号

 

濮阳市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BU8PXQ

法定代表人:邵玉苹

地址: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600米路北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封闭料仓北侧场地露天存放有大批物料,场地占地面积约有5亩,物料存量约400-500方,未进行封闭、围挡和遮盖,且料场东侧几颗杨树及墙外红薯地里农作物叶片上存有白色粉末状积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储存、装卸物料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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