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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2号濮阳市顺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0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决字2019第2

 

濮阳市顺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MA44A192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薛金法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昌湖街道办事处滹沱村村南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831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对你单位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认为:濮阳市顺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理应予以查处。但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撤销濮环罚决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规范执法程序,对你单位如下违法行为复核审查:20171029省委省政府第三环保督察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但除尘设施未开,生产车间内粉尘颗粒排放严重”。经审查,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省委省政府第三环保督察组现场检查问题交办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影像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81219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8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885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修订版)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019114号,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议,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确实困难,在改过程中,积极配合。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下处理:

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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