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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44号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44

 

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584371015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新杰

地址:黄河路东段清河路与纬八路交叉口西南角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91711时,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第10组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焊接工序生产作业时,未使用移动式烟气除尘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919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督办函濮阳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影像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91015送达《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52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定)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019112号,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小组集体研究决议,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没有继续造成环境污染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万元(100000)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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