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46号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 46号
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04B0E0X(1-1)
法定代表人:李继祥
地址:濮阳市台前县台吴路与工业路交叉口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70期显示,2019年7月24日你公司出口总磷日均值0.55mg/L(标准值0.5mg/L),超标0.1倍;《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77期显示,2019年7月16日你公司出口总磷日均值0.69mg/L(标准值0.5mg/L),超标0.38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9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7月24日你公司出口总磷日均值0.55mg/L(标准值0.5mg/L),超标0.1倍;2019年7月16你公司出口总磷日均值0.69mg/L(标准值0.5mg/L),超标0.38倍。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 : 贰拾伍万元( 250000 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