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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47号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2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 47号

 

 

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337225889L

法定代表人:杨锁强

地址:范县产业集聚区濮州化工工业园区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87期显示,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为735.78mg/L,外排废水浓度不符合中原康达范县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艺要求(进水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400mg/L)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19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中原康达范县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浓度超标 50%以上100%以下,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公司2019年8月22日出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为735.78mg/L,外排废水浓度不符合中原康达范县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艺要求(进口设计标准化学需氧量(COD)400mg/L)浓度超标84%。

    但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2019年11月16日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 : 叁拾万元 300000 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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