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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51号濮阳瑞邦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51

濮阳瑞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6924

法定代表人:谢忠友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126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1018日、10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胡47-15#、胡5-56#风险调剖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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