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36号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6号
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7166713X7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
地址:南乐县城傅潭路东段南侧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污染源监控超标预警专报》显示,2019年4月21日(0时-18时)你单位出水口COD超标排放,排放浓度范围312.11—351.27mg/l,日均值浓度为324.53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值0.08倍(标准值为300mg/l)。由于南乐县环保局前期调查,对你单位排放标准认定有误,以你单位与南乐县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收水协议中的COD350mg/l为排放标准,未认定你单位超标,后经核实,你单位执行《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中间接排放标准COD30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污染源监控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35期”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于你公司年产12万吨玉米淀粉、1万吨L-乳酸项目于2017年9月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12万吨玉米淀粉项目于2017年10月15日在南乐县政府公示。1万吨L-乳酸项目于2017年11月7日在南乐县政府公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此项目属于第二类农副食品加工业,序号8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