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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0〕第27号常现峰

发表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27

 

常现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03145113

住址: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5日下午,环境执法人员对你使用的P166T9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是P166T9的车主,你使用该车辆在清洗路面标线作业时,该车辆排放明显的黑烟。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放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617151418)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量标准》,确定你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原条文执行”,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及本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到我局综合科索取罚款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执法支队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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