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0〕第27号常现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27号
常现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03145113
住址: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5日下午,环境执法人员对你使用的鲁P166T9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是鲁P166T9的车主,你使用该车辆在清洗路面标线作业时,该车辆排放明显的黑烟。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放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617151418)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原条文执行”,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及本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到我局综合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支队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