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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0〕第22号濮阳市福清石化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22

 

濮阳市福清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83427448G

法定代表人:侯全兵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121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检测不合格;加油机液阻检测不合格;123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濮阳市2019年度油气回收检测报告为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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