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0〕第01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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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胜跃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大广高速口北1500米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于2019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总氮分析仪与等比例采样管被人为拔断,用螺丝钉堵塞拔断后的等比例采样器采样管,并将总氮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用不明液体代替水样进行取样监测,经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8日调查发现,你单位的这一行为是由你单位运行职工王晨操作的,其操作目的是将你单位实验室监测的总氮数据与总氮在线仪器监测的数据进行比较,看这两种方法下测得的数据是否一致。由于你单位的实验室没有环境监测资质认定且比对监测是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及操作流程,所以你单位实施将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将实验室测得的数据与在线仪器测得的数据作比较是不正确的。
以上事实,有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南省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濮开环审[2017]46号)、《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5万吨/天)环境报告书的批复》(濮环审[2009]70号)、《关于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5万吨/天)项目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濮环验[2013]17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落实情况的汇报》、《濮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JD(ZD)-2019-13)、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17日出水口在线监控日报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
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5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组织听证及我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认为你单位用不明液体代替水样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处罚。但鉴于你单位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够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积极主动整改,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关于档次上的从轻、减轻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54号)、送达回证、听证情况及集体审议等材料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将在线监测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用不明液体代替水样进行取样监测;
2、处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