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48号
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7166713X7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
地址:南乐县城傅潭路东段南侧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1月22日,执法人员贾俊超、董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成品库门口正在装车,产生大量粉尘,道路及门口地面浮尘较重,煤仓门口地面煤灰较重,输煤栈桥下煤灰较重。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伍万元(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