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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38号河南奇点食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 38

 

河南奇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5783836K

地址:濮阳县五星乡东义井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高飞

 

2019年7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奇点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7日颁发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自行监测要求对排放的水污染物监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2、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 259802708653

   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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