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52号濮阳威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52号
濮阳威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5958539K
地址:濮阳县胜利路与干城路交叉口东北角(河南龙都瑞璞汽车小镇)
法定代表人:张晓娜
2018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均在保养车间暂存,且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均卖给收废品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濮政复决〔2019〕46号)相关要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 259802708653
备 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