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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责改〔2020〕第11号清丰县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2011

 

清丰县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Q33W9C

法定代表人:岳国强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大流乡北岳庄村

 

2019年9月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测,结果反馈你单位:1.豫JV5506、豫JZ1226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出具合格报告单(属于虚假报告);2.豫J0H869发现擅自变更检测方法(从加载减速变更到自由加速)。经现场调阅豫JV5506、豫JZ1226检测视频录像,显示检测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但为间断非连续冒出,无法判定其报告单是否为虚假报告;豫J0H869不符合检测方法变更条件,擅自在平台申请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豫JZ1226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10kg,超过轻柴检测线最大重量要求(3.5吨),为重型柴油车在轻型设备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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