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4〕3号清丰华彬新型建材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4〕3号
单位名称:清丰华彬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W4MQ6B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阳邵乡西阳邵一村北个人姓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把生产原料进入全封闭车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4日现场调查制作并调取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视频、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3〕57号),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环评要求把你单位的生产原料进入全封闭车间内,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已按照要求生产原料进入全封闭车间内。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3〕18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把生产原料进入全封闭车间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5、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61500=50000+(200000-50000)x[(1/5)2+(12+12+22+52+12+12)/(52 x 6)]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12月4日未按照环评要求把生产原料进入全封闭车间内的违法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陆万玖仟伍佰圆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