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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罚决字〔2024〕4号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12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7环罚决字〔20244

 

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5924037937

地址:河南省台前县凤台大道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向南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宗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12611,我收到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群众举报件1件,编号D3HA202311250016举报内容:濮阳市台前县凤台大道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将工业固废倾倒在台前县金庄村南侧农耕地上,导致农作物枯萎。

我局于202311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20234月期间,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16740千克污泥(一般固体废物)倾倒在台前县金庄村南侧林地内。20231127日将污泥(一般固体废物)运输至国电投台前县综合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处置费用共计3431.7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27日,你公司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拟对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减免20%。事实与理由:20242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豫0927环罚告字(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载明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4月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16740千克污泥(一般固体废物)倾倒在台前县金庄村南侧林地内。为此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拟对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罚款210286.00元。

根据《河南省生态化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得知倾倒污泥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后,随即在20231127日主动将倾倒在台前县金庄村南侧林地的污泥(一般固体废物)运输至国电投台前县综合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此,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在拟处罚的基础上减少20%罚款。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未考虑该减轻处罚的情形。为此,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特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在罚款210286.00元的基础上减免20%,望予以准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倾倒污泥(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3431.7元整。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3,1,1],代入公式:210286=100000+(300000-100000)x[(5/5)²+(1²+2²+1²+1²+3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0286.0元;

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会决定,同意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减免处罚申请,减免金额为42057元整。

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陆万捌仟贰佰贰拾玖圆整(168229.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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