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71环罚决字〔2024〕3号濮阳华宝玻璃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71环罚决字〔2024〕3号
单位名称:濮阳华宝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R8B15H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昌湖办事处泘沱村
个人姓名:程继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4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专业5组检查人员反馈问题依法对濮阳华宝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两台全电玻璃熔炉各配有一台配料机和上料机,配料上料工序粉尘未集中收集处理,地面积尘较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3,1,1〕,处罚金额(X):31313,代入公式:31313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5*1/5+(1*1+1*1+1*1+1*1+3*3+1*1+1*1)/(5*5*7)]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313.0元;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改正。
2.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整(3131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生态环境局
2024 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