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罚决字〔2024〕1号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3环罚决字〔2024〕1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DX7U3Y
法定代表人:赵志坤
地址:濮阳市南乐县韩张镇南高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濮阳市利翔混泥土有限公司未按照你公司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及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照片、你公司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计算公式规定。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生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七条:计算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5,1,1,1,],
根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2+(20-2)*〔(3/5)²+(1²+3²+1²+5²+1²+1²)/5²*6〕*0.5=7.5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