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豫0927环罚决字〔2024〕21号台前县希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7环罚决字〔2024〕21号

 

台前县希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G167UXR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西0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0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南生态环境厅对你单位台前县希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台前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方式为间歇运行方式,上游预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调节池暂存,每日分两次提升废水,废水提入厌氧池后,进入生化系统(缺氧池、好氧池)后开启缺氧池推流/好氧池曝气,经过6小时后停止推流及曝气;污水在缺氧池/好氧池进行沉淀2小时,沉淀2小时后开始外排水及同时第二次提升废水进入生化系统(缺氧池、好氧池),第一次提升处理好的废水通过二沉池、三沉池后经过滤布滤池、消毒池后废水外排。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正处于间歇运行状态(缺氧池未进行推流、好氧池未曝气),且废水总排口未排水,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应为连续排放的方式,当前采用的是间歇性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连续排放方式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进行排放方式,确保污水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2024年8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完成。

2024年11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内容:Ⅴ类水功能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4,1,5,5,1,1],处罚金额(X):63714,代入公式:63714=20000+(200000-20000)x[(1/5)²+(3²+4²+1²+5²+5²+1²+1²)/(5²x 7)]x50%最终裁量金额:6371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