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4〕6号范县濮城振兴珍棉厂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4〕6号
范县濮城振兴珍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6MA41C83D80
地址:河南省范县濮城镇王刀村
法定代表人:苏言华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易产生粉尘环节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该项目现状环评评估报告(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单位:范县濮城振兴珍棉厂,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单位:范县濮城振兴珍棉厂,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6份、现场影像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后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对易产生粉尘环节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事实和原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年8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4年8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范县濮城振兴珍棉厂“控制粉尘排放”问题的情况说明》,主要陈述产品是珍珠岩,由于颗粒比较细,对生产车间和原料车间厂房进行了封闭建设,一直守法经营,未被环保部门处罚过;违法行为是在密闭的厂房内产生少量粉尘造成的,执法人员指出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大的危害且近两年市场行情不景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提出了对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诉求。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2024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易产生粉尘环节要精细化管理;2.严格控制污染物浓度,确保达标排放。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