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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4〕13号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发表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413

 

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04B0E0X

地址:台吴路与工业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范在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6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厌氧池、缺氧池、脱泥间、污泥调节池配套建设有1号、2号生物滤池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1号、2号生物滤池处理装置控制器均未通电,风机未运转。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于612号对1号,2号生物滤池配套控制器和风机进行了维修,维修完毕后未及时告知值班人员。614号你单位员工未开启控制器开关造成恶臭气体未经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即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配备的恶臭气体净化装置照片;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录像;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6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20),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46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1号、2号生物滤池处理装置已按要求及时开启运行,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20241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5),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1号,2号生物滤池未通电运行造成恶臭气体未经过处理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天以上7天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4,1,1],处罚金额(X)33914,代入公式:33914=10000+(100000-10000)x[(3/5)2+(12+12+32+12+42+12+12)/(52 x 7)]x 50%;,现场勘察示意图、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证据材料:物证(证据文书),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据,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3391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玖佰壹拾肆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三大队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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