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922 环不罚决字〔 2024 〕3 号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922 环不罚决字〔 2024 〕3 号
单位名称: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173595560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家怀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中喷漆工序未生产,治理 设施采用吸附棉+活性炭+UV 光氧处理,但存有钢结构晾晒现象, 治污设施未正常开启,经调取 6 月 26 日视频显示,22:04 喷漆工 序正常喷漆,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无烟气流速流量,在喷漆过程中 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零部件证明、更换零部件后在线数据正常国发平台截屏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加强学习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环 评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