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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罚决字〔2024〕24号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6环罚决字〔202424

 

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C5HE4K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张庄乡杨堂村

法定代表人:邢明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0291549分帮扶组人员到达现场,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在帮扶人员亮明身份后,你单位人员从厂内其他通道撤离,拒绝开门,至1715分,你单位仍拒绝开门接受检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该项目现状环评报告(摘)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1030日,提供单位: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030日,提供单位: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单位现场照片1份,202410291647分拍摄你单位车间锁门状态照片1份、由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在现场你单位拒绝检查照片2份、部问题交办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情况说明1份,制作时间:20241030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后你单位拒绝检查过程时长事实和原因;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4114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5、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4116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11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拒不配合检查情形,内容:迟滞30分钟以上,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处罚金额(X)38000,代入公式:38000=20000+(200000-20000)x[(2/5)²+(1²+1²+1²)/(5²x 3)]x 50%;,该企业在检查中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最终裁量金额:38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071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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