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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14号中能鼎业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不罚决字〔202414

 

中能鼎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RFL77X

地址:济宁高新区高端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传雷

我局于20249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9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任务,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恩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你公司中标承揽的建设与安装位于公司院内南侧空地工程正在建设,大量圆形钢铁结构罐体工程在施工区域内人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查看,焊接施工作业点位共有8处,现场未见任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提取时间:2024919,提供单位:中能鼎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2、现场照片8份提取时间:2024919日,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经复查,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推送任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对焊接施工作业点位8处及时购买了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并投入了使用,有效降低了无组织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可以不予处罚情形(6):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焊接安装合同严格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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