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4〕25号台前县人民路中台汽车服务中心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4〕25号
台前县人民路中台汽车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7MA43MXLQ3D
地址:台前县人民路西段路南经营者:孙凤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了台前县人民路中台汽车服务中心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线索内容为“2024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运行,厂区西侧一间约18平方米喷漆车间,一名工人正在喷漆房对一辆大众宝来轿车进行喷漆。喷漆作业面为后背箱盖,使用油漆颜色为银白色,喷漆间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内油漆味刺鼻”。根据推送线索,2024年10月1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喷漆房内未进行喷漆作业,地面有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油漆痕迹,喷漆车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或将喷漆设施进行拆除。
2024年10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喷漆房内的喷漆设施已拆除。
2024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无法判定,该裁量因素不予计算;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单位为豁免类,无法判定,该裁量因素不予计算;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代入公式:2720.0=2000+(20000-2000)x[(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零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