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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罚决字〔2025〕1号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1-1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6环罚决字〔20251

 

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0903204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4号楼6604

法定代表人:李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7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第二十四期)推送交办,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废水排放口氨氮、总氮超标,超标天数:2天,累计超标数:64小时,总氮超标日期:2024611日,排放标准:12mg/L,日均值:18.17mg/L,超标倍数0.51;氨氮超标日期:2024614日,排放标准:2mg/L,日均值:3.23mg/L,超标倍数0.62。经调查,202465日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接运营,超标行为由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期间造成。经调阅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在线数采仪历史数据并根据国发平台数据进行核算,总氮于61010时至61216时超标,累计超标42个小时(期间流量0的数据已剔除),2024611日总氮日排放均值为18.17mg/L,标准值为12mg/L,超标倍数0.51倍;氨氮于6141时至22时超标,累计超标22个小时,2024614日氨氮日排放均值为3.23mg/L,参照《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标准值为3mg/L,超标倍数为0.0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711日,提供单位: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

2、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濮环范审表[2022]17号)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复印件1份、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材料(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78日,提供单位: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证明项目环保手续取得情况、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情况、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临时运行的函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479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你单位运营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超标预警专报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5份、你单位自动在线站房数采仪数据照片7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471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亮证执法及你单位废水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和原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7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423号),责令你单位变更排污许可证及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氨氮执行标准,并按照排放标准执行。

20248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运营的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出水数据已恢复正常。

202410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10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410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926环听通字〔202440号),202411715时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会议室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你单位请求对于河南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处罚。主要内容: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2、接手时间短、未能完全交接、非主观过错。3、首次违法。4、依据裁量基准可以不予处罚,氨氮标准小于等于0.1倍。另,发现超标后及时主动采取减少排水量、加大投药量等措施将数据恢复正常。如果执法机关认定汇商公司必须得罚,企业就要求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9-10pH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1,2,3,1,1,1],处罚金额(X)224200,代入公式:224200=100000+(1000000-100000)x[(2/5)²+(1²+3²+1²+1²+1²+2²+3²+1²+1²+1²)/(5²x 10)]x 50%;,最终裁量金额:224200

经案审会研究,1、本次违法涉及超标因子两个,最髙超标倍数0.51(总氮),累计超标时间较长,情节较重,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类型,且超标排污系行为违法,超标排放既是违法后果,你单位提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能成立,且超标累计时间长,与你单位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存在必然关系,因此及时整改不能认定;2、你单位提出对污水处理厂接手时间短、交接事项部分并未完全掌握、非主观过错。经分析认为,你单位对接收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在办理交接正式入驻前有义务充分了解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设备及运维等要求并熟悉工况,你单位疏于熟悉工况,恰恰说明其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其主张不予采纳;3、你单位提出的首次违法情节,该情节确实存在,但裁量时已经充分考虑,因此不再重复采纳;4、你单位提出氨氮排放超标0.08倍小于等于0.1倍,依据裁量基准可以不予处罚。经分析认为,本次查处的超标行为,系在同一时间发现的同一违法故意下(未经审慎义务,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的两个超标,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应认定为两次超标为连续超标,界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宜对氨氮超标进行单独评价,其提出的氨氮超标≤0.1倍,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的主张不予采纳;但其氨氮因子超标≤0.1倍确系存在,在综合考虑案情时应予考虑,另结合本案中你单位确系接手时间短、初次涉嫌违法、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发现超标后你单位及时主动采取减少排水量、加大投药量措施将数据恢复正常,减少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项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2.42万元的基础上从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17.936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柒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071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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