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1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加工技术服务中心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1号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加工技术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699539913
地址:濮阳市工业园区省道209与黄河东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内东侧贮存大量沥水晾干后的干泥浆(初步估算约2.5万吨)。贮存场底部水泥硬化,上部覆盖有厚度约0.5毫米的黑色防渗膜,眼观无破损,贮存场所周边未设置围堰,虽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措施,但未采取防流失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贮存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9月18日,经批准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原油田油气加工技术服务中心堆存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报告》(NO:SLWH2410122)、钻井废弃泥浆接浆统计月报表、泥浆收液运送记录台账、泥浆处理液体产出送汇总表、药剂投料记录、交接班日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H329)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首要)①: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②: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③:固废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④: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⑤: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⑥: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⑧: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⑨: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2,1,2,1,1],处罚金额(X):221500,代入公式:221500=100000+(1000000-100000)x[(1/5)² +(5²+3²+1²+2²+1²+2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221500。
经深入调查,你单位虽然在厂区内东侧贮存大量沥水晾干后的干泥浆,但已采取贮存场底部水泥硬化,上部覆盖黑色防渗膜,且防渗膜无破损,可以认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扬散。你单位在执法人员9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于9月30日整改完毕。2024年11月6日,你单位委托河南地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土壤进行了检测,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出具报告,报告显示45项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要求(你单位土地性质为第二类用地),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查,你单位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综上,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1.深刻汲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大对员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和能力。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你单位在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查缺补漏,消灭污染隐患和生态风险,做到依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放。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