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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加工技术服务中心

发表时间:2025-01-23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901字〔2025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加工技术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699539913           

地址濮阳市工业园区省道209与黄河东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你单位在其厂区内东北角建成投用一套钻井泥浆处置试验装置,检查时正在生产。该钻井泥浆处置试验装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泥浆收液运送记录台账、药剂投料记录、交接班日记、钻井泥浆处置台账、固体废物外委处置台账等证据为凭。

2024年7月19日,按照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申请书。8月23日,我局组织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9月6日,根据听证情况,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为打消企业异议,建议再核实企业投资额的问题,也可由企业进行委托再评估。9月25日,你单位委托河南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钻井泥浆处置试验装置评估值为1978100元。10月31日,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采纳河南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1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已主动将钻井泥浆处置装置关闭拆除,并恢复原状,建议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890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978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4,1,1],处罚金额(X):83718.48,代入公式:65673=19781+ (98905-19781)x[(5/5)²+(1²+1²+4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65673元。

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你单位已主动将钻井泥浆处置装置拆除,并恢复原状;结合你单位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前,已主动将钻井泥浆处置装置停产关闭,可以认定自行关停、主动恢复原状。经查阅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2024年钻井泥浆处置装置建设、生产过程中和拆除装置后共7份土壤、大气、噪声等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各项监测因子均未超标,可以认定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生产、拆除过程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综上,你单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第1小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的情形。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大对员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和能力。全面排查在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查缺补漏,消灭污染隐患和生态风险,做到依法依规生产。

  人:岳跃强、孟        

   址:濮阳市卫河路186号

   话:0393-6667610    邮政编码:457000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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