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不罚决字〔2025〕1号濮阳市中建兰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不罚决字〔2025〕1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中建兰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AJDR2P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中兴路东侧,固双路南侧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由胜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26日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中空工序配套的催化燃烧设施未安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12日作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工资表,2023年7-8月份部分生产报表,关于濮阳市中建兰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40万平方米家具玻璃配套项目废气排放有关问题的说明,催化燃烧设施运行记录台账,硅酮密封胶检验报告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加强学习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