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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罚决字〔2025〕7号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7

 

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7Q710Q

地址:濮阳县209省道柳屯镇什八郎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吕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审车线车间内发现1台名为:正德友邦牌卡修精灵的OBD诊断设备,经查,该设备可直接读取及清除车辆故障码。你公司主动提供在20249月份期间,使用正德友邦牌卡修精灵的OBD诊断设备对豫J69965(黄牌)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为410922152409141042070004,车辆生产企业为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动机号为G07127254,品牌型号为五菱牌GL6507XQVCALID/CVN信息为88888888;经查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2022915日豫J69965(黄牌)车辆检测报告CAL

ID/CVN信息为F437E9302020915日车辆检测报告CALID/CVN信息为140CBAC8,2020年、2022年、2024年该车辆检测报告CALID/CVN信息均不相同;豫J9U336(蓝牌)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为410922152409091600350013,车辆生产企业为东风汽车公司,发动机号为12593787,品牌型号为东风牌EQ1021NF24Q6。经查阅豫J9U336(蓝牌)以前检测报告,均不显示CALID/CVN信息,你公司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CALID/CVN信息为888888882辆不同年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出具了2CAL

ID/CVN信息(均为88888888)完全相同的合格检测报告。并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你公司两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通过抽查检测数据未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现象。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为:你公司使用正德友邦牌卡修精灵的OBD诊断设备导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11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1²)/(5²x 4)]x 50%;主动提供执法人员未掌握的证据:减11600,最终裁量金额:104400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

2、壹拾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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