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5〕4号濮阳百盛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5〕4号
濮阳百盛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KREQ53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梁庄乡肖固堆村腾飞小区(四厂老点)
法定代表人:刘文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报告编号为:410901332409030835430001。车辆生产企业为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型号DA465QE-1A,品牌型号为昌河牌CH1021HB2,与报告编号:410901332409291103500005。车辆生产企业为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JL473Q,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1027SCA5。发动机控制单元码CALID为同一个编码,编码号为YZ067LMNOP8345TU。你单位在检验车辆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干扰检测过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两份。调查过程中你单位负责人承认使用OBD干扰器干扰检测过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是从2024年7份月开始到2024年9月份停止使用的。当日下午你单位负责人自查并主动供述2024年7月份到2024年9月份期间,检验车辆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干扰检测过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两份。报告编号分别为:410901332407250951110004,410901332408140901060002。执法人员经核对你单位2024年7月份到2024年9月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确认共出具4份虚假报告。现场查处的两份报告收取费用200元,主动供述的两份报告收取费用120元,违法所得320元。你单位在检验车辆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干扰检测过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四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收入单据、一个OBD干扰器、公司规模证明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11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 4)]x 50%;裁量金额:1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比例10%:减12200元,最终裁量金额:1098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