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豫0928环罚决字〔2025〕8号濮阳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8

 

濮阳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75H880

地址:濮阳县文留镇兴业路与307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尚广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2024108日登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进行查看,发现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于2024725日对濮阳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进行交办:“202472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该公司检查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2024712日对柴油车豫J80712校车,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该车辆于2023728日在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了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检测,开展检测并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1实施标准11.1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该车可以正常使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但你公司擅自改变检测方式开展检测并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4108日,经现场核查,生态环保部监督帮扶组2024725日交办问题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两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场调阅你公司出具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7份报告车号:豫JD0788、豫JA9905、豫J2W261、豫JYG606、豫JNX627/J8H952、苏EH1903.不同年份,不同车型,不同品牌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CALID编码CVN编码完全相同的报告,CALID编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CVN编码为:8961AE45.C709E1,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对以上车辆检测时,使用了CBD作弊器进行了检测。由于以上7台车辆信息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检测记录,无法核实车辆本身的OBDCALID信息,且通过电话联系,未能召回上述车辆进一步核实信息(我局执人员对上述车辆的检测员进行了询问,检测员对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出具了OBDCALID信息相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报告。你公司利用不实OBD CALID信息,出具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每辆车收费80元,违法所得640元)。你公司存在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柴油车辆及使用OBD作弊器设备清除故障码检测过程作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王一斌、安俊开、马相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79月份出具的汽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8份、环评登记表等资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OBD作弊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11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OBD作弊器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结果,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202412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26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