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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罚决字〔2025〕10号濮阳市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0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10

 

濮阳市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415876040

地址:濮阳县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3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冬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18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大气监督帮扶平台发现,202472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号线外检用手机内安装有可修改尾气检测数据的遥控软件,2024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使用遥控软件开展检测的相关证据。通过对你单位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发现你单位在2024118日,对鲁R9HG12(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存在可视黑烟,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车检测过程数据中80%检验过程扭矩低于100%检验过程扭矩。在扫描阶段要求,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记录最大轮边功率对应的转鼓速度VelMaxHP(即车速)后,按国标要求应持续加载车速下降至80%VelMaxHP,扫描结束(GB3847-2018 B4.3.1B4.3.2B4.3.3)。该车在扫描到最大轮边功率后没有继续扫描至80%VelMaxHP阶段获得相应的工况参数,致使后续的恢复到80%VelMaxHP进行排放数据检测,失去参考依据,涉嫌虚假检测。2024716日,对豫JWA663发动机型号:GW4D20M,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该车额定转速为3600r/min,实际检测时你单位录入平台转速为2200r/min,该车上线检测时扫描最大转速为:3119r/min。你单位未按照真实的额定转速开展检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经查,你单位对鲁R9HG12机动车收取检测费用为260元、豫JWA663机动车收取检测费用为260元。共计收取检测费用为520元。你单位对以上车辆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该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份,车牌照分别为鲁R9HG12、豫JWA66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1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1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3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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