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5〕11号濮阳市盛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5〕11号
濮阳市盛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D85H2Y
地址:濮阳市濮阳县106国道瑞璞汽车小镇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黄小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发现,你单位对豫J7S757与豫JLY377,不同车型、不同品牌OBDCALID信息一致,CALID信息编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经调查,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进行了检测。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J.6.4.6.2规定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你单位利用OBD作弊器开展尾气检测,导致不同车型、不同品牌的车辆,CALID编码一致,并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检验(测)合格的报告。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豫JZ8107在双怠速准备阶段未能满足连续15秒保持在2300至2700转每分钟。根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体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经查该公司对豫J7S757机动车收取检测费用为260元、豫JLY377机动车收取检测费用为260元、豫JZ8107机动车收取检测费用为260元,共计收取检测费用为780元。你单位对以上车辆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合格的报告,该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3份,车牌照分别为豫J7S757、豫JLY377、豫JZ810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2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加7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