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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罚决字〔2025〕5号濮阳市祥润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0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5

 

濮阳市祥润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LUFBK0H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铁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9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48月至9月期间,对不同年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出具了3份车号:豫J223A0、豫JMK558、沪AF02543CALID信息(L6770000)完全相同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核实豫JMK558CALID信息为:L6770000,召回豫J223A0现场核实查证CALID信息为:A42707D701,AF02543未能召回核实且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未查询到该车辆本身的CALID信息。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供述了利用豫JMK558CALID信息代替豫J223A0、沪AF02543CALID信息进行了上线检测的事实。勘察发现你单位两台车车号:豫A0AP57、豫J74418,为双排气管但你单位检测时只插入了单探头进行尾气检测。根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B5.2.4双取样管的标准,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量的差异应不超过10%”。你单位未按照国标标准开展尾气检测。经召回豫J74418核实该车辆确实为双排气管。豫A0AP57已通过调阅现场照片进行认证。经查,你单位对豫J223A0收取检测费179.32、沪AF02543收取检测费259.01元、豫A0AP57收取检测费259.74元、豫J74418收取检测费199.80元。共计收取检测费用897.87元。你单位利用不实CALID信息,未按照国标标准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检验检测合格的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系统调阅记录、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收费凭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11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412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41223日,提出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

12024924日环保执法人员到我公司进行检查,于2024115日作出《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32号,我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对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出了整改。我公司于20241220日收到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4}27号;我公司对以上告知书不持异议;贵局在执法中,办案人员态度和蔼、严格执法、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表现出极高的执法素质。使我公司充分明白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公司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贵局对我公司的调查工作,对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对贵局要求提供的证据积极提供,并且,对贵局执法无任何异议,绝对服从贵局对我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过执法人员的讲解,我公司认识到公司的过错,我公司保证以后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经营,杜绝相关违法事件在我公司发生。2、我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在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公司的违法车辆为5辆,并且本次违法是首次违法,以前并未受到过任何处罚。3、向领导汇报一下我公司的经营情况,我公司自2022年成立,成立后因手续未审批并没有经营,公司实际经营时间为202458日,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一直在支付房租,从202458日到20247月底,审车费用为50元每辆,是在亏本经营,资金方面出了严重的短缺问题。现在大环境也不好,目前也在亏损经营,目前2024年下半年的房租还未交纳,如果罚款过高可能会导致公司倒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综上,基于以上事实,我本公司认识到了过错,认罚,且系首次违法,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请求对我公司能够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97.87.

针对你单位陈述内容,主要是公司内部经营困难,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且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柒零捌角柒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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