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5〕3号台前县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5〕3号
台前县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7YP8Y3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候庙镇光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往南30米
法定代表人:季广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11月12日豫JVA306、鲁PYJ560、豫J8C428、豫JJ973P、鲁P550WC与11月11日豫JCF967、11月13日豫JNV699 OBDIDCVN码一致,主动承认豫J2201D、豫JCM488OBDID、CNV码与以上一致,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从事机动车检验活动的照片;车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守法承诺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年12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安排公司员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
2025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2²+1²+1²+1²)/(5²x 4)]x 50%;0:减12200,最终裁量金额:109800。
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陈述中,主动供述另外两辆车辆,其上述内容已核实为我单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通过再次抽查近两年机动车检验报告暂未发现其他违法车辆。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第5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对符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比,但一般不超过20%;之规定,办案人员对其笔录中的陈述予以认可,建议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2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0%:减12200元,最终裁量金额:109800元,没收9辆轻型汽油燃油车检验费用违法所得共23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9辆轻型汽油燃油车检验费用违法所得共2380元,处罚款(109800元)壹拾万玖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