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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3环罚决字〔2025〕2号南乐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3-2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3环罚决字〔20252

 

南乐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FG2J64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千口镇南乐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寒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0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抽查你公司2023年、2024年以来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20247份尾气检测报告,发现两台车辆(鲁PW8015、豫JH051V)显示车辆在OBD检测时读取的车辆CALIDCVN数据一致: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RD1MDD49234G7HAICVN9E8B67A7,88878281,上述两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涉嫌造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有现场勘察一份、询问笔录两份、勘察示意图一份、委托书两份、照片三份、出具虚假报告两份、个人资格证书三份、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身份复印件三份、勘察亮证执法一份、询问亮证执法一份、营业执照一份、20247月份检测报告2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41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1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8910月以后未出现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情况。

20252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54),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12+12+12)/(52x4)]x50%;,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160),处罚款: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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