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5〕4号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5〕4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M2UU310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将军路北段路东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自2023年12月初开业以来的在用车尾气排放原始检验数据时,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对豫J68758进行检验,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为122kw,使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69.2kw,该机动车在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后,进行加载减速检测,在排放数据检测100%VelMaxHP阶段,未能按(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4.3.3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工况,导致该阶段的功率远低于最大轮边功率值,降低标准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你单位对豫68758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150元,其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豫J68758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份、原始检测数据1份、检测费用收据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君安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2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1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没收对豫68758机动车检测的违法所得1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对豫68758机动车检测的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