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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罚决字〔2025〕13号濮阳华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13

 

濮阳华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R17R6Q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铁丘路与吉村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伟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041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车号豫J1B719、豫JZ5950不同年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出具了2OBD CALID信息相同的检测合格的报告。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又主动提供1份未被抽查到车号:豫JLH035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上述三辆车OBD CALID信息均为:000000000D00。经召回上述三辆车进行核实真实的CALID信息,豫JLH035 CALID信息为:OL090700、豫J1B719 CALID信息为:CV61-14C204-KDD、豫JZ5950 CALID信息为:B6000891,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CALID信息不一致。你公司利用不实的CALID信息,对以上3台车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合格的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公司对以上3台车共计收取检测费用780元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3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2号),责令你单位:(1)立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1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于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53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 4)]x 50%;裁量金额:1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免10%--12200元,罚款:109800;没收违法所得3辆车检验费共计78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零伍佰捌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和违法所得缴纳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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