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5〕14号濮阳市隆翔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5〕14号
濮阳市隆翔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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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工业路与铁丘路交叉口北路东2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交办线索,对你公司在2024年7月2日在检测车辆(鲁P2BR87)时,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机油数据机油温度为0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阅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A.3.2国标文件要求“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的规定,经调取审验系统后台记录,系统内未记录审验时的实时温度,审验时的机油温度已无法取证,证据链条不完整。且国标操作规范中未注明该行为会影响该车辆的排放检验结果。因此该行为属操作员在审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不符合立案条件,已作出责令整改要求。
检查结束后,经抽查你公司2年内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时,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检测的车号为:豫J9255D检测报告,该辆车OBD CALID信息为:000000000D00,经核实该车真实OBD CALID为:12654130,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你公司又主动提供1份车号为:豫JE505V车辆,该车OBD CALID信息也为:000000000D00,经核实该车真实OBD CALID为WA46N1XHZ。你公司利用不实CALID信息开展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024年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份,数据代替真实OBD源代码截图;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国标文件,现场证据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1)配合行政机关立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3)加强公司业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车辆审验技术规范操作。2024年12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照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5年3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 4)]x 50%;裁量金额:12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免10%--12200,罚款1098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零玖佰捌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