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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罚决字〔2025〕12号濮阳市浦君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8环罚决字〔202512

 

濮阳市浦君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70UCXR

地址:濮阳市濮上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允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你公司对不同车型、不同品牌、不同年份的3台车豫JD573W、豫J0369N、豫JN698X出具了检测OBD CALID信息均为:23067LLMNOP8345TUCVN信息均为:D3D45056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标文件;HJ1237-20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部分车辆召回信息照片;3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额定转速图片及召回车辆复检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4号),责令你单位(1)配合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3)加强公司业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车辆审验技术规范操作。

202411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整改期限内已完成整改。

20253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138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2²+3²+1²+1²)/(5²x 4)]x 50%;裁量金额:13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免10%--13800元,减免后裁量罚款:12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辆车检验费:24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四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09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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