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5〕5号台前县永发彩印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5〕5号
台前县永发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671697355B
地址: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宗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共3台印刷机,其中1号、2号印刷机正在生产,1号、2号印刷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分别引至1号、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催化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1号、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时,发现1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箱内活性炭填充量充足,吸附良好,进一步检查UV光氧催化装置,发现UV光氧催化装置开关处于关闭状态,UV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5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