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6号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6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3FD039J
地址:濮阳市长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仓库
101室
经营者:晁运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运营,有一名工人在喷漆房内正进行喷漆作业,废气治污设施(吸附棉+活性炭+UV光氧)正常开启。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8日、4月30日、5月4日、5月5日、5月6日、5月7日有喷漆房喷漆记录。现场要求你单位工人打开治污设施箱体后发现,一根光氧管损坏,吸附棉未及时更换已严重堵塞,活性炭未及时更换颜色已发白失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用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全程配合执法检查。
2.2025年5月8日,制作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七张(共7页),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共1页),用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现场。
3.2025年5月9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用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4.2025年5月9日,提取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共2页),用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管理类别属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功能区划。
5.2025年5月9日,提取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明一份(共1页),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6.2025年5月9日,提取你单位2024年活性炭检测报告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活性炭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7.2025年5月9日,提取你单位员工工资表,并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卷用以证明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
8.2025年5月9日,将你单位于2023年被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901环罚决字〔2023〕20号)附卷,用以证明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更换吸附棉、活性炭和光氧管等保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2025年5月14日下午,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打开其污染设施箱体后发现,原损坏的一根光氧管已更换并接通正常运行,原失效的吸附棉和活性炭已及时更换,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901环整复字〔2025〕15号)。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陈述、申辩)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5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陈述、申辩)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2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3,1],代入公式:3080=2000+(20000-2000)x[(1/5)2+(12+12+12+12+12+12+32+12)/(52 x 8)]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仟零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