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10号濮阳市成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10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成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MN1M8C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大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4年7月17日 (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7170845550003,生产企业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ZG24,品牌为东风牌,车牌为鲁RZ338Y)车辆,2024年9月26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9260820230001,生产企业为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M161G23D,品牌为汇众牌,车牌为豫J27589)车辆,2024年9月9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9090815300001,生产企业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4A91S,品牌为众泰牌,车牌为豫JY7345)
车辆,以上3辆不同发动机型号、不同牌号、不同厂家车辆,你单位对以上3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7805-RLH-C610,CVN为08D2F72E;2024年7月29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7291446470033,生产企业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ZG15,品牌为东风牌,车牌为豫JN656V)车辆、2024年7月29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7291431060032,生产企业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LS1,2024年7月29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7291431060032,生产企业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LS1,你单位对以上3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7805-R62-H640,CVN均为6A4CDD00;2024年7月16日(报告编号为
410922142407161105210024,生产企业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BPJ,品牌为奥迪牌,车牌为豫JKA062)车辆,在7月15日检测不通过时,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00000000D00,CVN为不支持,但在7月16日检测通过时,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B6000649,CVN为不支持;2024年7月19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407190834520004,生产企业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4A90M,品牌为北京牌,车牌为豫
JYG056)车辆,在7月18日检测不通过时,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7805-RLH-C610,CVN为08D2F72E,但在7月19日检测通过时,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 (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00000000D00,CVN为不支持;2025年1月21日(报告编号为410922142501211332070014,生产企业为东风汽车公司,发动机型号为BG10-01,品牌为东风牌,车牌为豫GR70C6),出具的检验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23067LMN0P8345TU,CVN为D3D45056,这辆车经召回复检,OBD现场读取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
000000000D00,CVN为不支持。
经过调查,上述9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了0BD作弊器屏蔽车辆故障码,使OBD故障车辆通过检测,你单位确认属实。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9辆车往年0BD检测报告数据,进一步证实了上述9辆车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上述9辆车共收取检测费用1200元整,执法人员已调取相关检测收费单据。你单位对上述9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1份(共4页),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7日,拍摄现场照片5张,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7日,提取了2024年7月17日(鲁RZ338Y)车辆、2024年9月26日(豫J27589)车辆、2024年9月9日(豫JY7345)车辆、2024年7月29日(豫JN656V)车辆、2024年7月29日(豫JR2275)车辆、2024年7月29日(豫J303P9)车辆、2024年7月16日(豫JKA062)车辆、2024年7月19日(豫JYG056)车辆、2025年1月21日(豫GR70C6)9辆车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9辆车往年环保检测过程OBD数据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4.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1份,用于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7日,提取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检查(勘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法定代表人与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
6.2025年4月7日,提取了9辆车检测收费单据9张,证明违法所得检测费用共计1200元。
7.2025年4月7日,提取了你单位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3份,证明环保检测设备运行正常。
8.2025年4月7日,提取你单位2025年1至3月工资表,证明在岗人员数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4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数据,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造假情况。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4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支队东楼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