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9号濮阳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9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F7DR2P
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湖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2025年2月10日(报告编号为410900082502101559580046,生产企业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品牌为豪沃牌,发动机型号为WP13.480E62,车牌号为豫J99851)车辆,2025年2月13日(报告编号为410900082502131002350005,生产企业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品牌为飞碟牌,发动机型号为YNF40E1,车牌号为豫J99621)车辆,2025年3月10日(报告编号为
410900082503101019000010,生产企业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华石牌,发动机型号为D6.7NS6B230, 车牌号为豫JC3902)车辆,在LUGDOWN方法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标执行,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缺失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2、2025年1月23日 (报告编号为410900082501231035030009,生产企业为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品牌为中油牌,发动机型号为
SOF1M8140.43S3,车牌号为豫J58740)车辆,在LUGDOWN方法检测中,在排放数据
100%Vmax阶段未能按国标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工况,属降低检验标准检测。3、2025年1月15日(报告编号为410900082501151730470040,生产企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品牌为北京牌,发动机型号为4G20C,车牌号为豫JAL206)车辆,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脱落未中止检测,出具合格报告。
经调查,你单位承认了以上车辆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相关检验检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并对车辆出具了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经查,你单位对以上车辆共收取检测费用380元整,执法人员已调取相关检测收费单据。你单位对上述5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3日,拍摄现场照片10张,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违法现场情况。3.2025年4月3日,提取了豫J99851(2025.2.10)、豫J99621(2025.2.1)、豫JC3902(2025.3.10)、豫J58740(2025.1.23)、豫JAL206(2025.1.15)5辆车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检验过程数据曲线图,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关检验检测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且对以上5辆车出具了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4.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1份,用于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检查(勘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3日,提取了上述5辆车检测收费单据5张,证明违法所得检测费用共计380元。
7.2025年4月3日,提取了你单位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5份,证明环保检测设备运行正常。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4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数据,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出现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造假情况。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2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与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