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12号濮阳花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12号
单位名称:濮阳花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M7DQ22
地址:濮阳市盘锦路与锦胡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3年12月28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312281547230049,生产厂家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奇瑞牌,发动机型号SQR371F,车牌号豫JUW337);2024年2月6日(报告编号为
410901272402061730110041,生产厂家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品牌为东南牌,发动机型号4A92,车牌号豫JT7058);2024年3月12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403120957290012,生产厂家为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利亚纳牌,发动机型号K14B-G,车牌号豫J7T700);2024年5月17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405171046480007,生产厂家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东风雪铁龙牌,发动机型号N6A10XA3APSA,车牌号豫JG8728);2023年5月23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305231630530052,生产厂家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品牌为众泰牌,发动机型号4A91S,车牌号鲁AG57E5); 2024年9月2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409021030280010,生产厂家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东风雪铁龙牌,发动机型号N6A-11XA3A-PSA,车牌号豫JFH709);2024年9月6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72309061012150007,生产厂家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LAQ,车牌号豫JKU718)车辆,你单位对以上7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
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6C6D6E。
通过调查,上述7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6C6D6E的事实,你单位已确认属实。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7辆车OBD历史检测记录,进一步证实了你单位上述7辆车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以上7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360元。你单位对上述7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1份(共3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人(共10页),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8日,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8日,提取了2023年12月28日(豫JUW337)车辆、2024年2月6日(豫JT7058)车辆、2024年3月12日(豫J7T700)车辆、2024年5月17日(豫JG8728)车辆、2024年5月23日(鲁AG57E5)车辆、2024年9月2日(豫JFH709)车辆、2024年9月6日(豫JKU718)车辆共7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单,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7辆车往年环保检测过程数据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4.2025年4月8日,现场复印你单位营业执照1份,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8日,提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被询问人、被勘察人身份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6.2025年4月8日,提取了以上7辆车检测收费单据7张,证明你单位收取案涉7辆车违法所得检测费用共计360元。
7.2025年4月8日,提取环保设备校准证书31份,证明环保设备运行正常。
8.2025年4月8日,提取员工工资表,并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卷,证明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5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数据,对照河南省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4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