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11号河南君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11号
单位名称:河南君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7FNC47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300米路东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4年9月10日(报告编号为410900262409101448590008,生产企业为德国奥迪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纳卡松厂,发动机型号为CMD,品牌为奥迪牌,车牌号为豫JG822U)车辆、2023年12月27日(报告编号为410900262312270904530003,生产企业为英国捷豹汽车公司布朗维奇堡工厂,发动机型号为FG,品牌为捷豹牌,车牌号为豫J27066)车辆均为全时四驱,均为双排气筒,在环保检测1号线和2号线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未采取双排双插采样,仅插入以上车辆右后排气筒进行采样检测,最后对以上车辆出具了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4年3月19日 (报告编号为410900262403190842080002,生产企业为重庆长车牌号为豫J8K108)车辆,该车辆在2024年3月15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F01R00DEJ8UAES,其他未显示内容,但在2024年3月19
日检测合格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
37805-RD7-H510、CVN为B3B0C5B8,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37806-RD7-Q510、CVN为F406C2B2;2024年3月15日(报告编号为410900262403181552060026,生产企业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L3G,品牌为五菱牌,车牌号为豫J8Z577)车辆,该车辆在2024年3月15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GWMCH04130000XA,CVN为B6A61FC1,但在2024年3月
18日检测合格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
37805-RD7-H510、CVN为B3B0C5B8,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37806-RD7-Q510、CVN为F406C2B2;2024年3月14日(报告编号为410900262403141639110029,生产企业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LJ465QR1E6,品牌为五菱牌,车牌号为豫JLX295)、2024年3月14日(报告编号为
410900262403140836180001,生产企业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GW4G15,品牌为长城牌,车牌号为豫ENU900)、2024年3月15日(报告编号为410900262403150917290003,生产企业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4G63S4N,品牌为华泰牌,车牌号为豫JNB221)车辆,以上3辆车辆分别在2024年3月13日、3月13日、3月14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显示(CALID为13AW2A, CVN为09664040),(CALID为B6000174,CVN为空), (CALID为00MP230421UAES,CVN为空),但在2024年3月14日、3月14日、3月15日检测合格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0MP230421UAES、00MP230421UAES、 DLD0,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空、CVN为空。
经过调查,你单位如实承认了上述7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了0BD作弊器屏蔽车辆故障码,使车辆通过OBD检测的行为, 你单位确认属实。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7辆车往年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进一步证实了上述7辆车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上述7辆车共收取检测费用700元。 你单位对上述7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4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日,拍摄现场照片十三张(共13页),制作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2日,提取了车牌号豫JG822U、豫J27066、豫J8K108、豫J8Z577、豫JLX295、豫ENU900、豫JNB221七辆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7份(共7页),执法人员对检测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和未按照检测规范出具虚假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河南君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用于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2日,提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检查(勘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检测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上岗证一份(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被检查(勘查)人、被询问人、检测员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2日,提取以上案涉7辆车检测费用单据七张共700元(共1页),证明你单位收取以上案涉车辆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7.2025年4月2日,提取你单位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12份,证明环保检测设备运行正常。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4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数据,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造假情况。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4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